臺灣關係法賦予我們(美國國防部)維持美國對抗任何危及臺灣安全的武力或脅迫之能力。此項義務包含美國在該區的所戰略、我們對和平穩定的承諾及我們的區域軍力態勢。行政當局承諾在該區維持10萬名部隊,以因應該區可預見之未來情勢。此10萬部隊軍力包括駐韓國的美國陸軍第8集團軍、第7支空軍、部署在日本的陸戰隊第3遠征軍與第5支空軍,以及美國第七艦隊。
美國對台六項保證政治效力大於三個公報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未具美國國會議決通過的背書,僅由總統簽署比照備忘錄性質的公報,亦不具法律效力的政策協定,使其政治效力不如〈六項保證〉。
拜登:中國犯台 以武力護台灣
美國依憲政程序通過, 為維護台海安全,美國國會及總統依據「台灣關係法」有義務保護台灣。
美國維持印太和平現狀
美國台灣關係法明訂美國國會及總統有維護台灣海峽航行自由及安全的義務。